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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出资是否合法有效?

发布时间:2017-10-20 15:12:26  

 1、“合资合同”的法律效力。依该合同的约定,A公司以其持有的40%的国科兆信的股权作为出资方式,与B集团共同设立海南AB信息产业有限公司,该出资方式不仅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24条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定,而且,从具体案情看,实际上是A抽回其在国科兆信的40%的股权另作其他投资,这种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34条“股东在公司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”的规定。此外,因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与易变性,以其作为出资方式也有悖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体现与要求的资本充足原则。鉴于此,原判认定“合资合同”无效是正确的。
2、“联合合同”的法律效力。“联合合同”的直接目的与主要内容是经营和管理AB所持有的40%的国科兆信的股权,因“合资合同”无效,A公司以其持有的上述40%的股份作为设立AB的出资方式,不具合法性。因此,AB也就不能当然持有该40%的国科兆信的股权。故,以经营和管理AB尚未合法持有的股权为内容的“联合合同”,也应认定无效。上诉人认为上述两合同有效,理由不足,于法无据,本院对此不予支持。
3、“转让合同”的法律效力及其处理。因上述两合同无效,AB当然不能持有上述40%的来源于国科兆信的股份,因而,也就不存在转让上述股份的法律前提与基础。因此,该“转让合同”因内容不具有合法性而应认定无效。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,并应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的银行利息。原审判决对该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是正确的。邢台泽鑫会计服务有限公司【服务热线:13223257328】为您讲解以上几点财务咨询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;更多知识来源www.sjzjiuhuche.com 邢台工商注册,邢台代理记账,邢台代办工商执照,邢台纳税申报,邢台财务咨询,邢台会计培训,邢台年检申报